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0 字体大小:

  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一)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

  (三)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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