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湘西州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4 字体大小: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湘西州第六次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    则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州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州、县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宣传动员作用。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六)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八)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一)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二)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看守所拘留、在押人员视为在家中居住,将其原住户(家中)作为现住地登记。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使各级普查机构、每个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做好人口普查;使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人口普查,如实申报普查资料,确保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等多种渠道,着重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要注重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宣传实效。

整个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0年1月—9月):以宣传《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为主线,集中宣传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基本知识和工作要求。

(二)普查高潮阶段(2010年10月):以组织全州“人口普查宣传月”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对普查入户摸底和现场登记的意义进行宣传。

(三)普查登记复查阶段(2010年11月):以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义务,积极参与普查登记为主要内容。要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的合作精神、普查人员的工作作风、普查对象积极参与的典型事例等相关内容的重点宣传。同时,要对普查登记中查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有关部门的查处情况及时曝光。对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普查成果发布阶段(2011年4月—2012年5月):主要围绕人口普查发布的成果进行,重点做好对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发布和解读。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

 

普查指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保证《普查小区图》绘制、《户主姓名底册》编制、登记、复查、快速汇总、编码、资料交接工作的按时完成,保证普查员的各项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普查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认真参加普查员培训,掌握普查的各项工作技能;在普查登记前认真做好摸底工作和对群众的宣传工作;在普查登记期间认真做到填写普查表,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在普查登记后认真做好复查、快速汇总、非专项编码以及普查表的交接工作。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应按照以下要求来进行: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数量: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特殊地区可以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配备数量要有百分之五的预备数。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招聘条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招聘途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普查工作安排,普查指导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先于普查员进行。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结束后,要建立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库,同时建立责任机制,签署个人工作承诺书。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两员”信息库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应于2010年9月5日前完成。

(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组织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要求

1.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时的培训教员由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选派,而且必须经过上一级普查办公室的培训。

2.普查员培训一般应集中在县级进行,人口规模较大的,也可集中在乡级进行。

3.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原则上由不同的普查员填写,普查指导员也可兼任长表普查员。

4.培训必须以讲课为主,同时结合实地练习,进行统一测试。培训时需加强对普查员的保密教育。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区域的划分、地图的标绘、户口整顿以及摸底工作。

(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

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根据本普查区人口居住分布情况,按完整地域原则,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普查小区划分,由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00”开始,依次递增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

2.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负责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并移交所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50”开始,依次递增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

3.在户籍地登记人户分离人口时,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籍人口,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集体户人口,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后,登记时均填写普查表短表,并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乡级区域的相关普查区中,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900”开始,依次递增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

4.对于上述虚拟普查小区,均不需补入标准地址码库。对于“800”及以上代码的普查小区的普查表,数据录入时由软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对于上述以虚拟普查小区登记的人口、户籍地难以落入确切建筑物的其他人口和无住房人口,普查表上的建筑物编号填写“00”。

在普查小区划分完成以后,县、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划分好的普查小区在微机上进行普查小区边界的地图描绘,打印出“普查小区图底样”交给普查员,供核实、绘制《普查小区图》时使用。

普查小区划分完成后,村级人口普查小组要组织普查指导员对收集到的部门资料以及打印出的“普查小区图底样”按普查小区进行拆分、整理和核实,以作为检查、评估摸底结果的参考依据。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5日前前完成。普查小区的地图绘制工作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

(二)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摸底、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通过实地勘察和入户访查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1.在摸底前,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积极收集和整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等资料以及房管、物业部门提供的入住率(空房)清单、出租房屋户数以及劳动、卫生等部门的资料,便于在摸底时进行核查和比对。

2.在摸底时,普查员首先要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限,摸清小区内的房屋数量和分布情况,绘制出《普查小区图》。然后入户进行上门摸底,摸清小区建筑物内人口居住状况,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最后对摸底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同时做好人口普查的入户宣传和登记前的物资准备工作。

3.在摸底结束后,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组织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和普查指导员对各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的汇总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查明原因,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4.摸底结束后,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实施进行长表抽样。

根据编制好的《户主姓名底册》,按照编写好的“户编号”抽取长表抽样户。按10%的抽样比例,在每个普查小区中,抽取长表调查住户组。每个住户组由相邻的4户组成。

长表调查户抽样框包括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户和集体户,也包括离开本地不满半年的家庭户。不包括:全户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户;全户寄挂户口的户;全户外出半年以上的户;全户死亡的户;因房屋拆迁或搬家已离开本地的户;无人居住且未寄挂户口的空房户。长表调查户抽样框不包括的户不参与长表抽样。

5.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收集和整理,以电子文件方式于2010年10月28日前上报到州人口普查办公室。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5日开始,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2010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为对摸底数据进行评估、复查时间,对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与《户主姓名底册》一并上报。普查员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1.人口普查的登记方式: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人口普查的登记规则:

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登记。每登记完一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做好标记,以免出现户的重登或漏登。

普查员登记时,应先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在一个普查小区内,登记普查表短表和长表的户是分别独立的,两者不许交换登记。如果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还应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境外人员的普查登记使用《境外人员普查表》。

普查员登记普查表时,先登记户记录的各个项目。然后按照户记录中“本户应登记人数”,逐人逐项登记人记录的各个项目。

3. 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二)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从2010年11月11日开始,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复查工作完成后,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复查的方法主要有自查、互查、议查三种。

1.自查工作可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普查员对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检查,发现疑问及时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在自查时,要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逐户、逐人、逐项地审核自己登记的普查表,检查所登记的户是否有遗漏和重复。

2.互查工作应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专项分成若干组进行专项检查。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普查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联系核实,统一组织再次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

3.议查应在自查和互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总人口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漏。对议查发现的错误,要进一步核实,并据实更正。

(三)在复查工作完成后,普查指导员要对每个普查员负责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某普查员登记的差错较多,应责成该普查员重新复查所登记的全部普查表,并将复查结果向普查指导员做出报告。

对整个登记阶段的数据质量,县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进行验收,制作“登记阶段质量验收登记表”,于2010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文件和纸介质形式上报至州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一)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普查表编码分为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类。专项编码由专项编码员负责完成,非专项编码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完成。

非专项编码的完成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11月26日。

专项编码的完成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2月25日。

(二)快速汇总工作在人口普查复查工作完成后进行。主要分三级进行。

第一级,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11月16日开始,统一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全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普查小区的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分别进行过录;过录完成后,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的过录表分别进行汇总。

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11月20日以前将普查小区过录表和普查区汇总表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二级,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下发的程序,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短表、长表的普查区汇总表分别进行录入。录入时,只录入普查区汇总表各项指标的合计数。录入完成后,于2010年12月1日以前,将县级汇总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普查小区过录表、普查区汇总表。

第三级,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合并各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快速汇总数据,并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汇总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小区过录表和普查区汇总表存放州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和录入人员在填写、编码、录入等过程中,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普查表,严格防止散失、破损、污秽和折皱,否则将给光电录入工作造成困难,直接影响录入数据质量。对折皱、破损和严重污秽的表格要另换新表誊清,保证无误。

(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境外人员普查表》由于不在本级进行专项编码和光电录入,随长表箱报送到县级普查办公室后,要单独提出,集中包装,填写“普查表交接清单”,其中短表、长表和死亡表项均填“0”, 清单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于2011年2月5日前由专人送达至州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人口普查数据由州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六)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州、县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和省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七)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八)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的内容涵盖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复查、快速汇总、编码以及数据处理等阶段。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一)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以防止出现系统性误差。

(三)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在验收时不予通过,由被验收单位返工后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  他

(一)对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逐级申报,待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施行。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