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9
- 文号:州统发〔2020〕5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统计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8-07
- 签署日期:2020-08-07
- 登记日期:2020-08-07
- 发文日期:2020-08-07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各县市统计局、湘西经开区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行政处罚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州实际,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湘西自治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公布。
附件:《湘西自治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客观公正,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二章 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未提供统计资料的,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的期限后1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的期限后2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较重违法情节:
1.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超过2日提供统计资料的;
2.经催报后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日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轻微的情形: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的情形: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较微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2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6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的期限后3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3日后5日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5日以内仍未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部分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部分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并且提供了其答复的内容相关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在统计调查中、统计检查,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坦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主观上没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故意,统计数据
没有受到违规干预的;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完善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进行了抵制、拒绝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案的;
(六)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七)违法数额对县级汇总影响较小的;
(八)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的;
(二)违法数额对县级汇总影响较大的;
(三)近两年内有统计违法处罚记录的;
(四)在同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多种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统计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六)利用统计违法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
务晋升的;
(七)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当违法数额较小时,即使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大,可以降低一个裁量基准;反之,可以上升一个裁量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基准中有关用语解释如下:
(一)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二)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
(三)违法比例是指违法额占实际数的比重,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应上报指标因各种原因没有填报或上报的,其上报数视同为0;
(四)“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基准由湘西州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