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解读

《实施条例》解读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6-05 字体大小:

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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