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03 字体大小:
 

                         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县级统计局的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各项资金的安全性与效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局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州县统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主要任务:科学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高效运用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州、县统计局财务秩序;如实反映州、县统计局财务状况;对州、县统计局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一部分  财务管理规范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和人员是本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二)科学精细原则。切实把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到位率。
(三)程序规范原则。切实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严格执行的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在预算批复之前,财务部门应根据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财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确保预算的执行和专款专用。
(三)预算执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均衡执行进度,防止执行进度过慢及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过大,同时不能超预算支出,严禁对外举债。遇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预算调整
(一)为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二)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及追加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加财政预算。中央事业经费则由州局根据当年财力统筹安排,并报省统计局同意后下达调整及追加预算。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统计调查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务部门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条  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费用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为保障各项支出合规合法,财务部门应明确支出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及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账户年检,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现金实行限额范围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严禁坐支现金。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包括:钱账分管、现金开支审批、日清月结、现金清查、现金保管及保险柜的配备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本章的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调拨、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或规定。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制、资产领用交回、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等制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必须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每年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州、县统计局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必须符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统计局履行职能相适应;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车辆的配置,需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或上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州县统计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九条  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统计局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统计局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并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定期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自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州局按照内部审计要求,每年对两个县进行系统内部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二部分   会计工作规范
第九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一节  会计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
第三十九条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统计局,可作为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分为:会计、出纳,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资产管理核算、工资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审计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即凡涉及到资金和资产的收付、结算及登记,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相互制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计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人保管,作为预留印鉴使用的单位盖章或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作为预留印鉴使用的财务负责人私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同时,会计人员应为在职在编人员,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坚持真实性、有用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收付实现制和专款专用原则,全面反映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二)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口径的一致性、相互可比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三)会计科目依照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如有修订,按新规定设置。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原始凭证主要有支出凭证、收款凭证、往来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财产物资收付凭证等。
其基本要素包括:
(一)凭证的名称;
(二)填制日期;
(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单位公章)和填制人;
(四)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六)经办人员签名;
(七)审核人员签名;
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具体核算要求
    (一)支出凭证包括直接用以报销经费的购货发票、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非税收入缴款书等,是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支出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字,并注明支出的用途和理由,禁止白条报销有关费用;付出款项的凭证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购买实物的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的签字。
(二)收款凭证是开具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是统计局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财务部门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税务发票,并加盖财务章和经手人印章。结算票据及税务发票应当连号使用,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损毁。
(三)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等结算凭证,是统计局各项往来款项结算的书面证明。支付暂付款时,由借款人出具借据,必须写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并由借款人签字和审核人签批;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缴款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信)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统一印制,按银行规定的办法填制使用。
(五)财产物资收付凭证是指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的书面证明。固定资产购进、调入、调出、报废等,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报废单”等凭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核报销制度。
(一)会议费(培训会议费)要编制《会议费预算审批表》,经审核人批准。报销时应该有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费发票等。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二)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报销时必须要有发票,属政府采购的还必须要有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等。发票要按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具。
(三)差旅费按地方财政标准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必须附有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出差审批单,并经审核人审批。
(四)机动车维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编制审批单,报销时必须有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的正式发票、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五)记账户补贴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发放,发放时须由补贴对象签名或盖章,由相关业务人员经办,财务人员审核,审核人审批。
(六)因公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由审核人审批,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必须在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同时加强借款管理,严禁公款私借。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并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但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四十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者由开出单位提供所开出票据的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审核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审核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具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记账等人员的签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账凭证,也不得把不同日期的多张会计事项加在一起编制一张记账凭证。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发现未登记会计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二)发现已经登记会计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统计局,对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体现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须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五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会计账簿应当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实施会计电算化,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凭证自动生成。
第五十八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除新会计年度开始外,接办人员不得另立一套会计账簿。
第五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审核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信息与固定资产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和个人以及账簿之间对应的记录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单位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上报上级单位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节   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预算、计划及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五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成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严禁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可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五年五种。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存期限为:
会计凭证类:15年;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保存1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固定资产账卡: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财务报表类:决算永久保存,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
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节  会计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秉承严谨作风,严守工作纪律,维护本单位经费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并按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本单位会计信息保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方可向外界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十九条  州县统计局会计人员履行职守情况要接受上级部门的定期检查。若有违反财务法规、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节  会计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财务计划和工作计划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报告;应当退回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第七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
第七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等行为。
第七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六节  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处理
第七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预算资金,均衡用款,不得突击花钱,并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应根据预算,合理分配好人员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科学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第八十条  对于专项资金,比如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基本建设等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一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本年度终了若有结转和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年预算时,优先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由州统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龙山、保靖国调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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