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006686197/2016-00591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统计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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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6-09-20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县市统计局、湘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文件和湖南省统计局关于《湖南省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湘统〔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湘西自治州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湘西自治州统计局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统计局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推进我州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湖南省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统〔2016〕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明确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州统计局将于2016年6月15日前建成本区域的统计执法人员库,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统计执法人员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经开区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三、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本级统计执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检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涉嫌统计违法现象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地方或单位,要加大抽查力度。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并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健全“双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工作,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政府“双公示”的要求和程序推送至“信用湖南”官网公示社会信用记录;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失信企业,在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六、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统计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