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统计局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一、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坦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主观上没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故意,统计数据没有受到违规干预的;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完善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进行了抵制、拒绝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案的;
(六)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七)违法数额对县级汇总影响较小的;
(八)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二、当违法数额较小时,即使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大,可以降低一个裁量基准;反之,可以上升一个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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